為保證每個礦區能較長時期地均衡供應煤炭,并使礦區的綜合工業設施和建筑物等有合理的服務年限,不同建設規模的礦區均衡生產年限礦區建設規模,系指礦區均衡生產的規模。總體設計在安排產量計劃時,均衡生產時期內的產量上下波動幅度,一般不大于15%。對缺煤地區和擴建礦區,其均衡生產年限,可根據國家需要,結合礦區具體情況,綜合考慮確定。
在計算礦井服務年限時,儲量備用系數:礦井取1.4~1.5;露天取1.3。實際上,我國幅員遼闊,地質情況及生產情況千差萬別,采用的儲量備用系數變化較大,在設計工作中,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。活性石灰窯可以作為水泥廠設備使用。地質構造簡單、煤層穩定的礦井,采用的儲量備用系數可小于1.4(如FGZ礦井取1.1);地質構造復雜、煤層不穩定的礦井,采用的儲量備用系數可大于1.4(江南有的取1.6,有的取1.8)。
煤田地質條件簡單,儲量豐富,應加大礦區規模,建設大型礦井。煤田地質條件復雜,儲量又有限,則不能將礦區規模定得太大。包括礦區所處地理位置(是否靠近老礦區及大城市),交通(鐵路、公路、水運),用戶,供電,供水,建筑材料及勞動力來源等。條件好者,應加大開發強度和礦區規模;否則應縮小規模。